药品专利许可终应成救命“良方”

来源:金羊网 作者:阅 尽 发表时间:2018-04-10 09:42

□阅 尽

昨日报载,国办日前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明确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路径,要求“依法分类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高药品可及性”,并“鼓励专利权人实施自愿许可”。

对寻常百姓来说,“药品专利许可”是个略显生疏而专业的名词。中国百姓的直观感受是,凡进口药大多较贵,尤其是治疗癌症等重大疾病的药,不仅价格昂贵,且难以买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复杂,但主因还是类似药处于专利保护期,由发明者或授权企业独家垄断生产。既是垄断经营,价格自然缺乏弹性。

或有人问,药品涉及大众健康等公共利益,为何政府不能强制厂家降价或由其他企业生产,以市场竞争促药品降价?这就关涉专利保护制度的问题了。新药发明周期长,投入成本甚巨。因此,若对原创药没有专利保护,就很难调动发明者的积极性,最终也不利于医疗事业进步和患者利益。

但凡事皆有利弊,专利保护如果过度,或出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等特殊情况,急需特效药“救命”但又遇专利保护瓶颈时,就要靠制度“救急”了。这便是专利强制许可,即承认专利权,但为了公共利益的现实紧迫性,开启另一扇“安全通道”。目前,我国患者最为关心的是诸如癌症等重特大疾病的专利药,其药价远超出人们承受能力。一瓶药动辄几千上万元。面对畸高药价,不少患者即便有特效药,也只有无奈等死。

显然,明明有药,却因价高而不能惠及患者,这不仅有悖于人道精神,亦有违药品发明的初衷。正由于此,世贸组织(WTO)规定,在无法承担“救命药”成本的情况下,成员国可颁发《强制认可证》。近年由于一些“救命药”价格太贵,国内不少患者想方设法求购低廉的印度仿制药。印度药品之所以便宜,其较好地实施药品强制仿制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早在10余年前就制订了强制许可的相关法规,但至今未实施过一起,这虽说明我国对涉专利药品的制度审慎,但也与法规未明确“强制许可”的路径有关,即由谁或哪个机构提出许可申请。此次国办意见明确,今后此类申请既可由单位、个人亦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这为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制度提供了可操作性。

事实上,目前正值国际药品专利保护过期的高峰,但因信息不对称,国内并未有企业申请这类药物的生产。因此,为了医疗事业的发展,亦为了更好地治病救人,鼓励药品的发明原创与仿制其实两者应该并重,也更符合现实。这也正是国办出台该文件的大背景。

总之,药品专利许可的终极目的还是应成为救命的“良方”,而非坐地起价,见死不救的借口。专利保护是为了鼓励引导更多新药问世,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救助医治患者。但如果专利保护走向了反面,成为新药送达患者手中的阻碍时,“强制许可”就应成为疏通“肠梗阻”不可或缺的“公益手术”。

(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

编辑:宝厷
数字报

药品专利许可终应成救命“良方”

金羊网  作者:阅 尽  2018-04-10

□阅 尽

昨日报载,国办日前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明确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路径,要求“依法分类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高药品可及性”,并“鼓励专利权人实施自愿许可”。

对寻常百姓来说,“药品专利许可”是个略显生疏而专业的名词。中国百姓的直观感受是,凡进口药大多较贵,尤其是治疗癌症等重大疾病的药,不仅价格昂贵,且难以买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复杂,但主因还是类似药处于专利保护期,由发明者或授权企业独家垄断生产。既是垄断经营,价格自然缺乏弹性。

或有人问,药品涉及大众健康等公共利益,为何政府不能强制厂家降价或由其他企业生产,以市场竞争促药品降价?这就关涉专利保护制度的问题了。新药发明周期长,投入成本甚巨。因此,若对原创药没有专利保护,就很难调动发明者的积极性,最终也不利于医疗事业进步和患者利益。

但凡事皆有利弊,专利保护如果过度,或出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等特殊情况,急需特效药“救命”但又遇专利保护瓶颈时,就要靠制度“救急”了。这便是专利强制许可,即承认专利权,但为了公共利益的现实紧迫性,开启另一扇“安全通道”。目前,我国患者最为关心的是诸如癌症等重特大疾病的专利药,其药价远超出人们承受能力。一瓶药动辄几千上万元。面对畸高药价,不少患者即便有特效药,也只有无奈等死。

显然,明明有药,却因价高而不能惠及患者,这不仅有悖于人道精神,亦有违药品发明的初衷。正由于此,世贸组织(WTO)规定,在无法承担“救命药”成本的情况下,成员国可颁发《强制认可证》。近年由于一些“救命药”价格太贵,国内不少患者想方设法求购低廉的印度仿制药。印度药品之所以便宜,其较好地实施药品强制仿制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早在10余年前就制订了强制许可的相关法规,但至今未实施过一起,这虽说明我国对涉专利药品的制度审慎,但也与法规未明确“强制许可”的路径有关,即由谁或哪个机构提出许可申请。此次国办意见明确,今后此类申请既可由单位、个人亦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这为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制度提供了可操作性。

事实上,目前正值国际药品专利保护过期的高峰,但因信息不对称,国内并未有企业申请这类药物的生产。因此,为了医疗事业的发展,亦为了更好地治病救人,鼓励药品的发明原创与仿制其实两者应该并重,也更符合现实。这也正是国办出台该文件的大背景。

总之,药品专利许可的终极目的还是应成为救命的“良方”,而非坐地起价,见死不救的借口。专利保护是为了鼓励引导更多新药问世,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救助医治患者。但如果专利保护走向了反面,成为新药送达患者手中的阻碍时,“强制许可”就应成为疏通“肠梗阻”不可或缺的“公益手术”。

(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

编辑: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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