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给儿子,女儿拒赡养” 谁该反思
□李先梓
因母亲将股票、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在母亲患癌后,女儿拒绝尽赡养义务,母女最后对簿公堂。天河法院审理认为,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于情于理于法,女儿都应适当支付赡养费,考虑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5月17日《广州日报》)
类似的赡养官司总是让人嘘唏不已,这种官司注定是多输的:对老人而言,大都是赢了官司输了亲情;对子女而言,不但输了官司输了亲情,还输了名声。
在中国几千年的家庭、婚配秩序中,儿子是要承继家业的;而女儿则属于“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与财产或者遗产的分割注定无缘。由于女儿在家庭中的被边缘化地位,自然也就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中国传统的孝文化对此体现得比较全面,《二十四孝》中的主角全是孝子和孝媳,没有一个孝女。尽管在其他孝故事中也有孝女,但这些孝女要么是为了尽孝终身不嫁,要么是还没来得及出嫁,总之没有一个是出嫁后回家尽孝的。
正是由于受这种传统孝道文化的影响,一方面,“养儿防老”的观念深入人心,重男轻女意识绵延至今;另一方面,女儿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没有社会道德上的争议。相反,社会道德却要求儿媳必须对公婆尽赡养义务。
然而,时代发展到今天,无论是按照法律规定,还是从家庭社会的现实出发,都要求女儿必须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与此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儿女拥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可是,受中国传统文化观念或者遗俗的影响,许多家庭中的老人在分配遗产或者财产的时候,往往仍只考虑儿子,而把女儿排除在外。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女儿在赡养问题上的争议。
更主要的是,某些父母留给或者赠与儿子的财产往往比较可观(如房产和巨额拆迁费等),这就更增加了女儿心理的不平衡,由此导致兄妹(姐弟)不合,父女(母女)反目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出现老人的赡养问题,家庭矛盾更趋白热化。
事实上,父母对子女的赡养要求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更主要的是精神赡养乃至“床前尽孝”。父女(母女)反目之后,即使迫于法律判决的威压,女儿向父母支付了赡养费,父母也未必真正从女儿那儿得到精神上的慰藉,有的甚至还更加扩大了亲情上的裂痕。
相关的赡养官司,值得人们尤其是父母深刻反思:再也不能抱持着传统观念不放了,养儿固然防老,养女何尝不是?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女儿有赡养老人之义务,却无继承财产之权利——这道理很难讲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