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为官不为”要有完善的奖惩机制

来源:金羊网 作者:潘洪其 发表时间:2018-05-23 11:23

□潘洪其

广州市制定出台的《关于贯彻“三个区分开来”治理为官不为的实施意见》,归纳了“为官不为”的10种表现,包括“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敷衍塞责或者推诿扯皮”“不思进取,对工作放任自流”“不敢担当,规避个人决策责任”“漠视群众,对群众合理合法诉求长期不解决”等。据报道,广州将运用大数据、云治理的工作理念和模式,建立全市为官不为问题数据库,定期对全市治理为官不为问题进行研判并提出对策建议。

常言说得好,“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某些官员和公职人员手握公权、占着职位,却不思进取、无所作为,也是一种腐败行为,至少可算是一种消极腐败。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试行 )》,明确提出要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 《若干规定》列举了干部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适宜担任现职,必须及时调整岗位的几种情形,其中就包括“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

为官必须有为,有为才能有位,无为必须“让位”,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严格的考核机制,把那些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干部“请”下去。“为官不为”被认定为干部“能下”的一种具体情形,但对“为官不为”情形如何进行核查和认定,却是一项更加具体而微的工作,要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首先需要明确“为官不为”情形的核查认定标准,并制定严格的核查认定程序和操作规范。

广州市出台文件归纳“为官不为”的10种表现,初步制定了“为官不为”情形的核查认定标准,有利于有关部门核查认定时有标可依、有章可循。具体到不同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为官不为”的表现形式可能有所不同,“为官不为”情形核查认定的标准及其重点、特点也可能有所不同。而随着时代发展和客观实际的变化,“为官不为”的表现形式也可能发生变化,核查认定标准也可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总之,必须要有相应的核查认定标准和操作细则,才能及时发现、查实各种“为官不为”情形,并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惩处追究。

“为官不为”是一种负面典型,与之相对应的正面典型是“为官积极作为”。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大力教育引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激励鞭策作用,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意见》提出了“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认定标准,包括“既看日常工作中的担当,又看大事要事难事中的表现”“坚持有为才有位,突出实践实干实效”“对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符合条件的要大胆使用”等等。根据这个《意见》,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和特点,归纳“为官积极作为”的具体表现,制定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措施。

有效治理“为官不为”,既要有严格的核查认定标准和有力的惩处追究机制,也要建立完善的正向激励机制,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样做就是要让公职人员看到,为官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如果不能在新时代有新担当新作为,就可能陷入“不敢担当、为官不为”的被动境地。

只有让为官积极作为者受到激励褒扬,让“为官不为”者受到惩处追究,才能形成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鲜明导向,激励广大干部见贤思齐、奋发有为,凝聚成创新创业的强大合力。

(作者是北京知名时事评论员)


编辑:Qiudong
数字报

治理“为官不为”要有完善的奖惩机制

金羊网  作者:潘洪其  2018-05-23

□潘洪其

广州市制定出台的《关于贯彻“三个区分开来”治理为官不为的实施意见》,归纳了“为官不为”的10种表现,包括“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敷衍塞责或者推诿扯皮”“不思进取,对工作放任自流”“不敢担当,规避个人决策责任”“漠视群众,对群众合理合法诉求长期不解决”等。据报道,广州将运用大数据、云治理的工作理念和模式,建立全市为官不为问题数据库,定期对全市治理为官不为问题进行研判并提出对策建议。

常言说得好,“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某些官员和公职人员手握公权、占着职位,却不思进取、无所作为,也是一种腐败行为,至少可算是一种消极腐败。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试行 )》,明确提出要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 《若干规定》列举了干部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适宜担任现职,必须及时调整岗位的几种情形,其中就包括“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

为官必须有为,有为才能有位,无为必须“让位”,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严格的考核机制,把那些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干部“请”下去。“为官不为”被认定为干部“能下”的一种具体情形,但对“为官不为”情形如何进行核查和认定,却是一项更加具体而微的工作,要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首先需要明确“为官不为”情形的核查认定标准,并制定严格的核查认定程序和操作规范。

广州市出台文件归纳“为官不为”的10种表现,初步制定了“为官不为”情形的核查认定标准,有利于有关部门核查认定时有标可依、有章可循。具体到不同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为官不为”的表现形式可能有所不同,“为官不为”情形核查认定的标准及其重点、特点也可能有所不同。而随着时代发展和客观实际的变化,“为官不为”的表现形式也可能发生变化,核查认定标准也可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总之,必须要有相应的核查认定标准和操作细则,才能及时发现、查实各种“为官不为”情形,并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惩处追究。

“为官不为”是一种负面典型,与之相对应的正面典型是“为官积极作为”。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大力教育引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激励鞭策作用,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意见》提出了“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认定标准,包括“既看日常工作中的担当,又看大事要事难事中的表现”“坚持有为才有位,突出实践实干实效”“对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符合条件的要大胆使用”等等。根据这个《意见》,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和特点,归纳“为官积极作为”的具体表现,制定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措施。

有效治理“为官不为”,既要有严格的核查认定标准和有力的惩处追究机制,也要建立完善的正向激励机制,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样做就是要让公职人员看到,为官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如果不能在新时代有新担当新作为,就可能陷入“不敢担当、为官不为”的被动境地。

只有让为官积极作为者受到激励褒扬,让“为官不为”者受到惩处追究,才能形成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鲜明导向,激励广大干部见贤思齐、奋发有为,凝聚成创新创业的强大合力。

(作者是北京知名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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