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亟待顶层设计

来源:金羊网 作者:王琳 发表时间:2018-07-06 10:06

□王琳

律师拿着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取证,对破解律师取证难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司法效率有着重要作用。近日,广东高院回函省人大代表吴兴印,就代表提出的在全省法院系统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作答复。

省高院表示,将稳步推进在全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但也坦言目前还存在调查令强制力不足等问题。(7月5日信息时报)律师调查令并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早在2006年,最高法院就在《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中规定有:“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的做法,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正是这一表态,激发了各地法院在律师调查令上的积极探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已有19个省市开展过律师调查令的地方实践。

广东的先行者是深圳市宝安区法院。2013年4月,该院出台了《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实施规则(试行)》。这之后,广州、惠州两个中级法院和14个基层法院纷纷颁行了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他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各类尝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3月,全省法院共计收到10270份律师调查令申请,签发10228份,签发率99.6%;完成调查取证7067份,完成率69.1%。此间有评论称,律师调查令在全省法院实践中已经取得一些进展,增强了当事人举证能力,有助于解决取证难,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有助于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从签发率和完成率这两组数据来看,律师调查令的确成效显着,提升审判效率并非虚言。但超过三成的未完成率,也让我们再次看到了律师调查令的软肋:强制力不足,故常遭不配合。为什么需要律师调查令?因为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项基础性法则。但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上又屡屡陷入“有责任而无权利”的怪圈,使调查取证的权利无从实现,也因此不得不承受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这样的个案,反过来又会刺激有证据材料的一方故意隐瞒证据或消极对待律师的取证,从而可能在实体上导致该赢得官司的当事人无法胜诉,该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却借助对证据的“保护”而逃避了法律责任。

因证据导致的实体不公,除了无法在诉讼结果上实现司法公正之外,还会极大的损害法律尊重与司法权威。

尽管律师调查令有其现实需要,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社会反响。但在法律界,有关律师调查令的性质、效力、适用范围等关键问题,仍存在不少争议,少数法院的探索也未见对立法的直接触发。这导致律师调查令成了因实施法院不同而有所不同的“地方司法制度”,异地执行律师调查令更是困难重重。鉴于从2006年至今,律师调查令的改革探索已然进行了12个年头,当下急需的就是对这一制度地方实践的问题剖析与经验总结。由下而上的改革,终归要回到立法领域,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制定律师调查令司法解释都是可选择的改革路径。

(作者是法律学者)

编辑: alan
数字报

律师调查令亟待顶层设计

金羊网  作者:王琳  2018-07-06

□王琳

律师拿着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取证,对破解律师取证难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司法效率有着重要作用。近日,广东高院回函省人大代表吴兴印,就代表提出的在全省法院系统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作答复。

省高院表示,将稳步推进在全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但也坦言目前还存在调查令强制力不足等问题。(7月5日信息时报)律师调查令并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早在2006年,最高法院就在《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中规定有:“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的做法,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正是这一表态,激发了各地法院在律师调查令上的积极探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已有19个省市开展过律师调查令的地方实践。

广东的先行者是深圳市宝安区法院。2013年4月,该院出台了《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实施规则(试行)》。这之后,广州、惠州两个中级法院和14个基层法院纷纷颁行了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他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各类尝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3月,全省法院共计收到10270份律师调查令申请,签发10228份,签发率99.6%;完成调查取证7067份,完成率69.1%。此间有评论称,律师调查令在全省法院实践中已经取得一些进展,增强了当事人举证能力,有助于解决取证难,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有助于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从签发率和完成率这两组数据来看,律师调查令的确成效显着,提升审判效率并非虚言。但超过三成的未完成率,也让我们再次看到了律师调查令的软肋:强制力不足,故常遭不配合。为什么需要律师调查令?因为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项基础性法则。但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上又屡屡陷入“有责任而无权利”的怪圈,使调查取证的权利无从实现,也因此不得不承受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这样的个案,反过来又会刺激有证据材料的一方故意隐瞒证据或消极对待律师的取证,从而可能在实体上导致该赢得官司的当事人无法胜诉,该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却借助对证据的“保护”而逃避了法律责任。

因证据导致的实体不公,除了无法在诉讼结果上实现司法公正之外,还会极大的损害法律尊重与司法权威。

尽管律师调查令有其现实需要,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社会反响。但在法律界,有关律师调查令的性质、效力、适用范围等关键问题,仍存在不少争议,少数法院的探索也未见对立法的直接触发。这导致律师调查令成了因实施法院不同而有所不同的“地方司法制度”,异地执行律师调查令更是困难重重。鉴于从2006年至今,律师调查令的改革探索已然进行了12个年头,当下急需的就是对这一制度地方实践的问题剖析与经验总结。由下而上的改革,终归要回到立法领域,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制定律师调查令司法解释都是可选择的改革路径。

(作者是法律学者)

编辑: 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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