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违纪,法院岂能不知情?

来源:金羊网 作者:张贵峰 发表时间:2018-07-13 09:06

□张贵峰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的一名陪审员被曝在2015年时因违反八项规定被省纪委通报并免去党政职务,但其担任县人民法院陪审员的职务却没有被免去,并且一直担任至今。7月12日,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向记者反馈了处理进展:法院已经将涉事陪审员停职,下一步将启动免职程序。(《法制晚报》7月12日)

早在2015年就曾“因违反八项规定被省纪委通报并免去党政职务”的情况下,相关陪审员仍继续兼任陪审员职务,且长达3年之久,这样的陪审员任职状况,无疑不仅很不合理,也已涉嫌违法,如依据《人民陪审员法》:“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也明确:人民陪审员必须“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那么,上述已涉嫌违法的陪审员任职状况,究竟是如何发生的?从媒体记者采访来看,答案似乎也非常简单,那就是:相关部门对于此事“完全不知情”。如萝北县人民法院院长对记者表示,“自己对于葛丽娟因违纪被通报的情况不是很了解,他也是从记者处获知该消息的”,而萝北县人大主任同样表示,“自己对于葛丽娟是否因违纪受到省纪委的通报并不清楚”。

省纪委早在3年前就全省通报、并且涉及到本地本部门人员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当地法院、人大竟然“完全不知情”、被“蒙在鼓里”,无论从“落实八项规定精神”,还是执行相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角度来看,这显然都是不应该发生、也根本说不过去的。如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种背景下,如果甚至连相关陪审员“是否存在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等情况,当地法院都不能及时掌握,以至于在“省纪委通报”之后,也仍然“不知情”,那么又如何能真正依法履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

这也就是说,即便“法院不知情”属实,相关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上,事实上也是存在明显失职的。因此,对于这一“违纪陪审员继续任职”事件,不能仅止于“将涉事陪审员停职,下一步将启动免职程序”,相关法院自身同样也要反省检讨在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上存在的明显失职,并进行相应的问责追责。

对陪审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陪审员任职资格的合法性,不仅关乎陪审员这一职务本身,更关乎其所司职的“社会公平正义”。众所周知,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维护司法公正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人民陪审员拥有包括“参与司法审判”在内的许多重要权利,如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这种制度环境下,如果对陪审员管理出现问题,任由不合格人员混迹其中,势必会损害司法公信力。

编辑: 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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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违纪,法院岂能不知情?

金羊网  作者:张贵峰  2018-07-13

□张贵峰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的一名陪审员被曝在2015年时因违反八项规定被省纪委通报并免去党政职务,但其担任县人民法院陪审员的职务却没有被免去,并且一直担任至今。7月12日,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向记者反馈了处理进展:法院已经将涉事陪审员停职,下一步将启动免职程序。(《法制晚报》7月12日)

早在2015年就曾“因违反八项规定被省纪委通报并免去党政职务”的情况下,相关陪审员仍继续兼任陪审员职务,且长达3年之久,这样的陪审员任职状况,无疑不仅很不合理,也已涉嫌违法,如依据《人民陪审员法》:“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也明确:人民陪审员必须“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那么,上述已涉嫌违法的陪审员任职状况,究竟是如何发生的?从媒体记者采访来看,答案似乎也非常简单,那就是:相关部门对于此事“完全不知情”。如萝北县人民法院院长对记者表示,“自己对于葛丽娟因违纪被通报的情况不是很了解,他也是从记者处获知该消息的”,而萝北县人大主任同样表示,“自己对于葛丽娟是否因违纪受到省纪委的通报并不清楚”。

省纪委早在3年前就全省通报、并且涉及到本地本部门人员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当地法院、人大竟然“完全不知情”、被“蒙在鼓里”,无论从“落实八项规定精神”,还是执行相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角度来看,这显然都是不应该发生、也根本说不过去的。如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种背景下,如果甚至连相关陪审员“是否存在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等情况,当地法院都不能及时掌握,以至于在“省纪委通报”之后,也仍然“不知情”,那么又如何能真正依法履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

这也就是说,即便“法院不知情”属实,相关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上,事实上也是存在明显失职的。因此,对于这一“违纪陪审员继续任职”事件,不能仅止于“将涉事陪审员停职,下一步将启动免职程序”,相关法院自身同样也要反省检讨在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上存在的明显失职,并进行相应的问责追责。

对陪审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陪审员任职资格的合法性,不仅关乎陪审员这一职务本身,更关乎其所司职的“社会公平正义”。众所周知,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维护司法公正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人民陪审员拥有包括“参与司法审判”在内的许多重要权利,如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这种制度环境下,如果对陪审员管理出现问题,任由不合格人员混迹其中,势必会损害司法公信力。

编辑: 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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