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法院干警重任在肩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勋 发表时间:2018-08-31 12:39

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必然是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参与者,要当好办理黑恶案件的裁判者,涉黑涉恶线索的举报者,扫黑除恶政策的宣传者,涉黑涉恶势力的绝缘者。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8年到2020年用3年时间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恶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是显而易见的,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必然是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参与者,参与的内容不仅限于办理涉黑涉恶的刑事案件,参与者并不只限于办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干警,而是全体法院干警都重任在肩。

 

 

 

  首先,当好办理黑恶案件的裁判者。审判涉黑涉恶的犯罪嫌疑人是法院的法定职责,更是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最核心、最重要的责任,对黑恶刑事案件的审判也非常考验各级法院法官们的综合业务能力。法院领导、办案法官都要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做好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工作,把好案件的政治关、法律关、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不能为了迎合专项斗争的社会背景将非黑恶案件认定为黑恶案件,或者刻意拔高量刑的标准,当然也不能放纵涉黑涉恶的犯罪嫌疑人。严格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坚持疑罪从无、坚持罪刑法定,任何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结果都要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各级法院还应高度重视刑事审判队伍的建设,不仅要配齐配强办案团队,还要加强对办案团队的素能提升,让团队以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为契机,大力提升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当好涉黑涉恶案件的公正裁判者。

 

  其次,当好涉黑涉恶线索的举报者。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走向深入,不少涉黑涉恶行为也逐渐具有了较强的隐蔽性,有些涉黑涉恶组织会披上合法的外衣摇身一变成为企业,曾经飞扬跋扈、凶神恶煞的涉黑涉恶人员甚至已经衣冠楚楚、温文尔雅。涉黑涉恶组织的隐蔽性无疑会让其社会危害性加大,更容易迷惑群众,也增加了公安机关发现线索、精准打击的难度,因此扫黑除恶离不开社会公众积极有效地举报。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深度介入社会生活,办案法官有机会发现案件之外的涉黑涉恶线索,例如通过房产销售纠纷能够发现隐蔽的涉黑房产中介组织,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能让涉恶的非法高利贷公司露出马脚,等等。法院干警尤其是办案法官,要在履行职责时提高对涉黑涉恶现象的敏锐性,既要善意发现更要敢于举报。

 

 

 

  再次,当好扫黑除恶政策的宣传者。今年扫黑除恶的主要目标是“遏制突出问题,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法院作为具有权威性的国家司法机关,无疑是扫黑除恶相关政策法律的优质宣传平台。法院宣传扫黑除恶,除了广泛采用挂横幅、开橱窗、摆展板等传统方式之外,还要利用好新媒体的传播优势,在传播手段和话语方式上积极创新,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的转发功能、今日头条的算法功能、各类视频网站的短平快功能,以互联网的语言风格传播法律政策。群众的主要关注方向在网络,那么法院宣传扫黑除恶的主阵地也应该在网络,及时倾听网民的声音,认真回应网民的关切。宣传扫黑除恶每个法院干警都应亲力亲为,法院领导、办案法官都要用好自身资源,既可以向普通群众直接讲解扫黑除恶,还可以主动向亲朋好友宣传法律政策,宣传不能仅是法院专职干警的事。

 

 

 

  最后,当好涉黑涉恶势力的绝缘者。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相结合,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这可以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釜底抽薪”之举,根本目的就是要彻底铲除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坚决防止黑恶势力卷土重来。法院干警拥有的特殊影响力和公权力,既能对自身从事涉黑涉恶活动提供保护,也容易成为黑恶组织围猎的对象,进而沦为包庇、放纵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法院干警要对黑恶势力的社会危害性有清醒地认识,要坚决抵挡住黑恶势力的糖衣炮弹,自觉抵制金钱诱惑或感情拉拢,坚决不给黑恶势力编织“关系网”、寻求“保护伞”的可乘之机,当好黑恶势力的绝缘者。

 

  另外,要切实保护奋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线的法院干警。在法院干警主动承担扫黑除恶重任的同时,其合法权益也要被高度重视、切实保护。审理涉黑涉恶案件触动利益深、波及范围广,法院的最终裁判被黑恶势力高度关注,法院干警很可能成为黑恶势力威胁伤害的对象,尤其是具体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各级党委、公安机关、各地法院要认真分析研判,一案一策制定保护方案,让法官们安心办案。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不仅会被黑恶势力干扰,还可能被其背后的“保护伞”插手,各级各地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既要倒逼办案法官敢于反映干预插手的信息,也要建立高效保密的举报途径,让干预插手涉黑涉恶案件的“保护伞”无所遁形。  

编辑:Qiu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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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法院干警重任在肩

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勋  2018-08-31

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必然是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参与者,要当好办理黑恶案件的裁判者,涉黑涉恶线索的举报者,扫黑除恶政策的宣传者,涉黑涉恶势力的绝缘者。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8年到2020年用3年时间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恶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是显而易见的,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必然是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参与者,参与的内容不仅限于办理涉黑涉恶的刑事案件,参与者并不只限于办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干警,而是全体法院干警都重任在肩。

 

 

 

  首先,当好办理黑恶案件的裁判者。审判涉黑涉恶的犯罪嫌疑人是法院的法定职责,更是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最核心、最重要的责任,对黑恶刑事案件的审判也非常考验各级法院法官们的综合业务能力。法院领导、办案法官都要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做好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工作,把好案件的政治关、法律关、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不能为了迎合专项斗争的社会背景将非黑恶案件认定为黑恶案件,或者刻意拔高量刑的标准,当然也不能放纵涉黑涉恶的犯罪嫌疑人。严格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坚持疑罪从无、坚持罪刑法定,任何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结果都要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各级法院还应高度重视刑事审判队伍的建设,不仅要配齐配强办案团队,还要加强对办案团队的素能提升,让团队以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为契机,大力提升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当好涉黑涉恶案件的公正裁判者。

 

  其次,当好涉黑涉恶线索的举报者。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走向深入,不少涉黑涉恶行为也逐渐具有了较强的隐蔽性,有些涉黑涉恶组织会披上合法的外衣摇身一变成为企业,曾经飞扬跋扈、凶神恶煞的涉黑涉恶人员甚至已经衣冠楚楚、温文尔雅。涉黑涉恶组织的隐蔽性无疑会让其社会危害性加大,更容易迷惑群众,也增加了公安机关发现线索、精准打击的难度,因此扫黑除恶离不开社会公众积极有效地举报。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深度介入社会生活,办案法官有机会发现案件之外的涉黑涉恶线索,例如通过房产销售纠纷能够发现隐蔽的涉黑房产中介组织,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能让涉恶的非法高利贷公司露出马脚,等等。法院干警尤其是办案法官,要在履行职责时提高对涉黑涉恶现象的敏锐性,既要善意发现更要敢于举报。

 

 

 

  再次,当好扫黑除恶政策的宣传者。今年扫黑除恶的主要目标是“遏制突出问题,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法院作为具有权威性的国家司法机关,无疑是扫黑除恶相关政策法律的优质宣传平台。法院宣传扫黑除恶,除了广泛采用挂横幅、开橱窗、摆展板等传统方式之外,还要利用好新媒体的传播优势,在传播手段和话语方式上积极创新,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的转发功能、今日头条的算法功能、各类视频网站的短平快功能,以互联网的语言风格传播法律政策。群众的主要关注方向在网络,那么法院宣传扫黑除恶的主阵地也应该在网络,及时倾听网民的声音,认真回应网民的关切。宣传扫黑除恶每个法院干警都应亲力亲为,法院领导、办案法官都要用好自身资源,既可以向普通群众直接讲解扫黑除恶,还可以主动向亲朋好友宣传法律政策,宣传不能仅是法院专职干警的事。

 

 

 

  最后,当好涉黑涉恶势力的绝缘者。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相结合,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这可以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釜底抽薪”之举,根本目的就是要彻底铲除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坚决防止黑恶势力卷土重来。法院干警拥有的特殊影响力和公权力,既能对自身从事涉黑涉恶活动提供保护,也容易成为黑恶组织围猎的对象,进而沦为包庇、放纵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法院干警要对黑恶势力的社会危害性有清醒地认识,要坚决抵挡住黑恶势力的糖衣炮弹,自觉抵制金钱诱惑或感情拉拢,坚决不给黑恶势力编织“关系网”、寻求“保护伞”的可乘之机,当好黑恶势力的绝缘者。

 

  另外,要切实保护奋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线的法院干警。在法院干警主动承担扫黑除恶重任的同时,其合法权益也要被高度重视、切实保护。审理涉黑涉恶案件触动利益深、波及范围广,法院的最终裁判被黑恶势力高度关注,法院干警很可能成为黑恶势力威胁伤害的对象,尤其是具体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各级党委、公安机关、各地法院要认真分析研判,一案一策制定保护方案,让法官们安心办案。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不仅会被黑恶势力干扰,还可能被其背后的“保护伞”插手,各级各地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既要倒逼办案法官敢于反映干预插手的信息,也要建立高效保密的举报途径,让干预插手涉黑涉恶案件的“保护伞”无所遁形。  

编辑:Qiu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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