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应告别“司法文件依赖症”

来源:金羊网 作者:王琳 发表时间:2018-09-04 08:59

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一份复函函中,要求有关方面“叫停”浙江省高级法院的一份文件。两年前,震惊全国的温州“寄血验子”案,正是依据这份文件,对300多名涉案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并陆续将数十人诉上了法庭。

司法断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法律”,若作狭义理解,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若作广义理解,还包括其他位阶的立法或准立法,如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但无论如何,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中,“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被理解为以某一法院下发的文件为准绳。一个现实的尴尬却是,不少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甚至基层法院都在不辞辛苦地出台各色文件——在他们的司法管辖区内,这些文件还常常被赋予了执行力,扮演起“准司法解释”的角色。

这些司法文件当然不是司法解释,也无法成为司法解释。因为由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且“两院”只能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司法解释最基本的规范。

在温州“寄血验子”案中,该案代理律师发现,永嘉县公安以“非法行医罪”对参与运输血液至境外鉴定的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当地检察机关也以“非法行医罪”对这些人员提起公诉。这两家所持的法律依据,就包括了浙江省高院制定的《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律师认为,这份“意见”扩大了刑法相关罪名的打击范围,存在将行政违法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的情况。

在律师多次投诉并吁请撤销这一怪现状之后,李步云等法学家接力发声,敦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法规备案审查程序,撤销浙江省高院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并由两高对据《意见》裁判的案例作出甄别,划清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界限。最新的进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回复称,已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沟通,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浙江省高院表示《意见》属于应当清理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将商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停止执行相关条款。

多位律师、学者两年多的“接力”呼吁,终于有望叫停一份不合法的“准司法解释”,这一过程实属不易。但问题在于,为何有的司法机关愿意冒着违法的风险不断地抛出各类司法文件,以期有效指导司法官员的标准化司法行为?按理说,司法官员如果对法条都能有统一的理解,根本不需要司法文件的指导。问题正在于,司法官员并非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工业化产品,他们的知识储备、人生阅历和司法经验,不说千差万别,至少也各各不同。司法官的同质化就是在司法官精英化的基础上提出的。法治代表着确定性——不管哪位法官裁判,同样的事实、依据同一部法律理当得出同样的司法结论,这样才能让公民基于对司法的确定性预期,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也就是说,破除类似上述个案中的“司法解释依赖症”,除了坚守司法精英化和同质化的方向,更应在司法官的养成中,着力于传授司法官以独立“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司法技艺,而不是培养司法官唯司法文件办案的依赖心理。  

(作者系资深法律工作者)

□王琳

编辑:宝厷
数字报

公正司法应告别“司法文件依赖症”

金羊网  作者:王琳  2018-09-04

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一份复函函中,要求有关方面“叫停”浙江省高级法院的一份文件。两年前,震惊全国的温州“寄血验子”案,正是依据这份文件,对300多名涉案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并陆续将数十人诉上了法庭。

司法断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法律”,若作狭义理解,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若作广义理解,还包括其他位阶的立法或准立法,如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但无论如何,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中,“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被理解为以某一法院下发的文件为准绳。一个现实的尴尬却是,不少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甚至基层法院都在不辞辛苦地出台各色文件——在他们的司法管辖区内,这些文件还常常被赋予了执行力,扮演起“准司法解释”的角色。

这些司法文件当然不是司法解释,也无法成为司法解释。因为由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且“两院”只能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司法解释最基本的规范。

在温州“寄血验子”案中,该案代理律师发现,永嘉县公安以“非法行医罪”对参与运输血液至境外鉴定的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当地检察机关也以“非法行医罪”对这些人员提起公诉。这两家所持的法律依据,就包括了浙江省高院制定的《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律师认为,这份“意见”扩大了刑法相关罪名的打击范围,存在将行政违法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的情况。

在律师多次投诉并吁请撤销这一怪现状之后,李步云等法学家接力发声,敦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法规备案审查程序,撤销浙江省高院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并由两高对据《意见》裁判的案例作出甄别,划清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界限。最新的进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回复称,已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沟通,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浙江省高院表示《意见》属于应当清理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将商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停止执行相关条款。

多位律师、学者两年多的“接力”呼吁,终于有望叫停一份不合法的“准司法解释”,这一过程实属不易。但问题在于,为何有的司法机关愿意冒着违法的风险不断地抛出各类司法文件,以期有效指导司法官员的标准化司法行为?按理说,司法官员如果对法条都能有统一的理解,根本不需要司法文件的指导。问题正在于,司法官员并非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工业化产品,他们的知识储备、人生阅历和司法经验,不说千差万别,至少也各各不同。司法官的同质化就是在司法官精英化的基础上提出的。法治代表着确定性——不管哪位法官裁判,同样的事实、依据同一部法律理当得出同样的司法结论,这样才能让公民基于对司法的确定性预期,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也就是说,破除类似上述个案中的“司法解释依赖症”,除了坚守司法精英化和同质化的方向,更应在司法官的养成中,着力于传授司法官以独立“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司法技艺,而不是培养司法官唯司法文件办案的依赖心理。  

(作者系资深法律工作者)

□王琳

编辑: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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