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释法化解公众对防卫过当的不安

来源:金羊网 作者:王刚桥 发表时间:2018-09-20 09:26

□王刚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作为今后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修改废止的指导意见,《规划》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等。这一表述在公共舆论场上迅速引发关注和热议。

高关注度或许并非来自一纸《规划》本身,在此之前,已有“山东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先后在网上掀起舆论巨浪。众声喧嚣的焦点,便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之辩。与此关联的正当防卫制度早在1979年就已写入了我国刑法,并在1997年进行了重大修正。它并不应该成为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的绊脚石。

此处先向读者交待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现行刑法第20条将正当防卫区分为一般防卫和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无限防卫。无限防卫没有过当之说。而一般防卫则有过当。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应该是不法侵害人。这三个条件都好理解,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就是第四个条件: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刑法用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立法的取向上看,就是要提升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给正当防卫松绑。因为在此之前,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相比较而言,旧标准非常低,故非常不利于防卫。

但刑法的修改并不代表问题就消失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仍然是一个需要解析的标准。它需要根据具体个案中的基础事实,来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过当。在“大数据”不断侵蚀各领域各行业时,防卫过当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依赖当值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是人不是神,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作为人的法官不可避免会受到种种案外因素的干扰,比如和解率、自讼率、发回重审率等等。缺乏强制性的认定标准,让司法实践中“谁死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等隐性标准获得了潜滋暗长的机会。

有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从立法指向看,就是要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善的社会秩序。让忧心流行,让正当防卫可望而难企及,这绝不是立法的原意。按照立法指向,统一解释的尺度,为正当防卫构筑更有效的司法保障才是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选择。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又将大大化解公众对防卫过当的不安。“该出手时敢出手”,这样的理念能不能深入人心,就看这份司法解释会如何出台了。

(作者系资深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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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报

用科学释法化解公众对防卫过当的不安

金羊网  作者:王刚桥  2018-09-20

□王刚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作为今后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修改废止的指导意见,《规划》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等。这一表述在公共舆论场上迅速引发关注和热议。

高关注度或许并非来自一纸《规划》本身,在此之前,已有“山东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先后在网上掀起舆论巨浪。众声喧嚣的焦点,便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之辩。与此关联的正当防卫制度早在1979年就已写入了我国刑法,并在1997年进行了重大修正。它并不应该成为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的绊脚石。

此处先向读者交待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现行刑法第20条将正当防卫区分为一般防卫和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无限防卫。无限防卫没有过当之说。而一般防卫则有过当。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应该是不法侵害人。这三个条件都好理解,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就是第四个条件: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刑法用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立法的取向上看,就是要提升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给正当防卫松绑。因为在此之前,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相比较而言,旧标准非常低,故非常不利于防卫。

但刑法的修改并不代表问题就消失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仍然是一个需要解析的标准。它需要根据具体个案中的基础事实,来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过当。在“大数据”不断侵蚀各领域各行业时,防卫过当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依赖当值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是人不是神,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作为人的法官不可避免会受到种种案外因素的干扰,比如和解率、自讼率、发回重审率等等。缺乏强制性的认定标准,让司法实践中“谁死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等隐性标准获得了潜滋暗长的机会。

有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从立法指向看,就是要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善的社会秩序。让忧心流行,让正当防卫可望而难企及,这绝不是立法的原意。按照立法指向,统一解释的尺度,为正当防卫构筑更有效的司法保障才是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选择。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又将大大化解公众对防卫过当的不安。“该出手时敢出手”,这样的理念能不能深入人心,就看这份司法解释会如何出台了。

(作者系资深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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