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还失物收费,于情可原,于法有据

来源:金羊网 作者:然玉 发表时间:2018-12-04 17:50

  □然玉

  近日,来长沙出差的蔡先生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落在车上。他联系司机,却被告知需要给100元才能送。他支付100元后拿回手机,但觉得不甘心,发帖曝光司机,指责司机并没有想象中好。司机则表示,自己开车需要赚钱,不可能无偿送手机,“我以为100元是我们说好的,他当时也并没有不愿意”。对于乘客丢失手机、司机收费送还的行为,司机所属的出租车公司表示并不默许,但司机收取相应油费是合理的。(12月3日潇湘晨报)

  失物送还被索要“跑腿费”,类似的故事并不新鲜。当然了,在过往案例中,有偿归还失物的“收费”名目各种各样,除了“跑腿费”,还有所谓的“辛苦费”“好处费”种种。毋庸讳言,越来越多“拾金索酬”事件,多多少少颠覆了我们原本所接受的道德教育。置之于素来标榜拾金不昧的社会文化中,“无偿归还失物”几乎就是默认的义务。但时至今日,事情显然正在发生变化——

  就最新这起个案中,司机师傅的做法并无明显不妥:首先,其送还手机的行为确实耗费了成本,比如说油钱、耽误生意所造成的损失等,这理当获得补偿;再说,“收取费用”也是事先告知、协商一致的,并不存在临时起意坐地起价的情况。在此事中,司机所收的仅仅是成本价“跑腿费”而已,而不是“劳务报酬”或“额外好处”……如果非要说其做法存在瑕疵,那么也仅仅在于,送手机的行程“没有打表计费”这样的小细节。

  事后,愤愤不平的蔡先生吐槽:“司机太不够意思了”。可是试问,怎样才算“够意思”?萍水相逢的出租车司机,凭什么要“够意思”?就法律义务而言,物权法规定,拾得人有归还拾得物的义务。请注意,“归还”绝不等同于“送还”,更不意味着“无偿送还”;从职业义务角度说,出租车司机也仅仅被要求“将乘客遗失物上交公司招领”,这里同样未曾要求其将遗失物送到失主手中;而从道德义务的维度来看,“拾金不昧”固然是基础的道德标准,可是“拾金送还”显然就是另一回事了。

  民法通则明确,“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换而言之,就是“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本案中,这一法条天然适用,出租车司机理所当然应该收取费用。需要厘清的是,所谓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只是拾得人最基础的权利,这还显得很不够!国际上的立法惯例,通常还赋予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可以预见的是,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今后也必然会就此加以确认和完善。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为个案定纷止争。

  学界一个普遍的共识是,现行遗失物制度的道德色彩过于浓厚,将高标准的道德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致使关联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并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蔡先生的“不甘心”以及“发帖吐槽”等一系列举动,正是这种“扭曲效应”最直观的体现——将过高的道德要求强加于人,却逃避自身最底线的责任义务,这种利己的、投机的人性恶习,绝对不应被助长。

编辑: alan
数字报
送还失物收费,于情可原,于法有据
金羊网  作者:然玉  2018-12-04

  □然玉

  近日,来长沙出差的蔡先生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落在车上。他联系司机,却被告知需要给100元才能送。他支付100元后拿回手机,但觉得不甘心,发帖曝光司机,指责司机并没有想象中好。司机则表示,自己开车需要赚钱,不可能无偿送手机,“我以为100元是我们说好的,他当时也并没有不愿意”。对于乘客丢失手机、司机收费送还的行为,司机所属的出租车公司表示并不默许,但司机收取相应油费是合理的。(12月3日潇湘晨报)

  失物送还被索要“跑腿费”,类似的故事并不新鲜。当然了,在过往案例中,有偿归还失物的“收费”名目各种各样,除了“跑腿费”,还有所谓的“辛苦费”“好处费”种种。毋庸讳言,越来越多“拾金索酬”事件,多多少少颠覆了我们原本所接受的道德教育。置之于素来标榜拾金不昧的社会文化中,“无偿归还失物”几乎就是默认的义务。但时至今日,事情显然正在发生变化——

  就最新这起个案中,司机师傅的做法并无明显不妥:首先,其送还手机的行为确实耗费了成本,比如说油钱、耽误生意所造成的损失等,这理当获得补偿;再说,“收取费用”也是事先告知、协商一致的,并不存在临时起意坐地起价的情况。在此事中,司机所收的仅仅是成本价“跑腿费”而已,而不是“劳务报酬”或“额外好处”……如果非要说其做法存在瑕疵,那么也仅仅在于,送手机的行程“没有打表计费”这样的小细节。

  事后,愤愤不平的蔡先生吐槽:“司机太不够意思了”。可是试问,怎样才算“够意思”?萍水相逢的出租车司机,凭什么要“够意思”?就法律义务而言,物权法规定,拾得人有归还拾得物的义务。请注意,“归还”绝不等同于“送还”,更不意味着“无偿送还”;从职业义务角度说,出租车司机也仅仅被要求“将乘客遗失物上交公司招领”,这里同样未曾要求其将遗失物送到失主手中;而从道德义务的维度来看,“拾金不昧”固然是基础的道德标准,可是“拾金送还”显然就是另一回事了。

  民法通则明确,“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换而言之,就是“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本案中,这一法条天然适用,出租车司机理所当然应该收取费用。需要厘清的是,所谓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只是拾得人最基础的权利,这还显得很不够!国际上的立法惯例,通常还赋予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可以预见的是,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今后也必然会就此加以确认和完善。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为个案定纷止争。

  学界一个普遍的共识是,现行遗失物制度的道德色彩过于浓厚,将高标准的道德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致使关联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并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蔡先生的“不甘心”以及“发帖吐槽”等一系列举动,正是这种“扭曲效应”最直观的体现——将过高的道德要求强加于人,却逃避自身最底线的责任义务,这种利己的、投机的人性恶习,绝对不应被助长。

编辑: 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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