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会修例:“以透明换取公信”应成核心诉求

来源:金羊网 作者:朱昌俊 发表时间:2018-12-06 10:23

□朱昌俊

为了进一步规范红会运营管理,广东近日启动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的修订工作,不仅要求各级红会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收入及使用情况,还要求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加大对红会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力度。

现行的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是于2005年底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的。在这过去的12年里,中国的公益、慈善生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且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也已于去年开始实施。可以说,无论是与变化了的公益、慈善生态对接,还是与上位法看齐,广东红十字会条例都迎来了必须修订的时刻。

具体看此次修订的内容,其中不少都能够从《红十字会法》中找到相关参照和依据。如修订稿要求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加大对红会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力度,《红十字会法》中就有明确要求:“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当然,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如何确定,乃至如何保障其“独立性”,这个也需要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

其实,不管是顶层设计的《红十字会法》修订,还是地方的红十字会条例修改,最核心的一点诉求,就是要增加红十字会在社会救援和公益捐赠方面的透明度,以透明度来换取机构的公信力。这一点在近年发生的多起与红十字会系统相关的社会热点事件之后,已经具有普遍的社会共识。广东红十字会条例的修订草案,除了参照《红十字会法》已有的条款要求外,另外还有两大亮点——

一是要求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意愿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须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这一点,在过去的法律中也有,只是表述相对模糊。此次进一步明确,改变捐赠者意愿,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原则,很有针对性。近年来的公开报道中,已出现多次捐赠物的使用与捐赠人意愿不符的情况。这类现象,既挫伤了捐赠者的捐助热情,也有损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其实,不只是红十字会,所有的社会公益慈善机构都应该认识到,慈善捐赠的本质是个人捐赠意愿的一种表达,而红十字会等慈善公益机构就是要满足捐赠者的需要。意识到这一点,就应该要把更好满足捐赠者意愿置于慈善募捐活动的一个更高的价值序列之中,不能认为拿到了捐赠物就完成了募捐目的。

另一点是在外部监督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要求,各级红会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并且除传统公开方式外,新增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向社会公开募捐信息,这个其实是公益慈善的最低要求。但在互联网时代,选择怎样的媒介来公开,往往决定了公开的含金量。在这一方面,慈善公益机构应该有受众意识,也即多数公众通过怎样的方式最便捷地获取信息,就应该选择怎样的方式来公开募捐信息,而不能只图省事。这次草案明确新增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应该说是一种与时俱进。

围绕如何增加红十字会系统运作透明度这一主旨,地方红十字会条例的修订,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基础上,其实可以有更多的“创新”探索。只要紧紧抓住“以透明换取公信”的核心要求,相信此番修订就能够准确回应社会对于红十字会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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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会修例:“以透明换取公信”应成核心诉求
金羊网  作者:朱昌俊  2018-12-06

□朱昌俊

为了进一步规范红会运营管理,广东近日启动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的修订工作,不仅要求各级红会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收入及使用情况,还要求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加大对红会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力度。

现行的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是于2005年底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的。在这过去的12年里,中国的公益、慈善生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且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也已于去年开始实施。可以说,无论是与变化了的公益、慈善生态对接,还是与上位法看齐,广东红十字会条例都迎来了必须修订的时刻。

具体看此次修订的内容,其中不少都能够从《红十字会法》中找到相关参照和依据。如修订稿要求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加大对红会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力度,《红十字会法》中就有明确要求:“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当然,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如何确定,乃至如何保障其“独立性”,这个也需要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

其实,不管是顶层设计的《红十字会法》修订,还是地方的红十字会条例修改,最核心的一点诉求,就是要增加红十字会在社会救援和公益捐赠方面的透明度,以透明度来换取机构的公信力。这一点在近年发生的多起与红十字会系统相关的社会热点事件之后,已经具有普遍的社会共识。广东红十字会条例的修订草案,除了参照《红十字会法》已有的条款要求外,另外还有两大亮点——

一是要求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意愿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须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这一点,在过去的法律中也有,只是表述相对模糊。此次进一步明确,改变捐赠者意愿,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原则,很有针对性。近年来的公开报道中,已出现多次捐赠物的使用与捐赠人意愿不符的情况。这类现象,既挫伤了捐赠者的捐助热情,也有损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其实,不只是红十字会,所有的社会公益慈善机构都应该认识到,慈善捐赠的本质是个人捐赠意愿的一种表达,而红十字会等慈善公益机构就是要满足捐赠者的需要。意识到这一点,就应该要把更好满足捐赠者意愿置于慈善募捐活动的一个更高的价值序列之中,不能认为拿到了捐赠物就完成了募捐目的。

另一点是在外部监督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要求,各级红会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并且除传统公开方式外,新增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向社会公开募捐信息,这个其实是公益慈善的最低要求。但在互联网时代,选择怎样的媒介来公开,往往决定了公开的含金量。在这一方面,慈善公益机构应该有受众意识,也即多数公众通过怎样的方式最便捷地获取信息,就应该选择怎样的方式来公开募捐信息,而不能只图省事。这次草案明确新增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应该说是一种与时俱进。

围绕如何增加红十字会系统运作透明度这一主旨,地方红十字会条例的修订,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基础上,其实可以有更多的“创新”探索。只要紧紧抓住“以透明换取公信”的核心要求,相信此番修订就能够准确回应社会对于红十字会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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