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资本欺诈,要法制完善也要提升法治水平

来源:金羊网 作者:张敬伟 发表时间:2019-03-15 09:23

股市“牛”起来,新一轮牛市周期来临还是又一季的“割韭菜”?

市场担忧自有道理,股市有涨跌周期不可怕,可怕的是股指周期总是回到原点;更可怕的是,股市中总是有查不完的欺诈事件,总会有“妖股”兴风作浪。

3月14日中国证券报报道,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顽疾,多位代表委员就解决这一问题建言献策。他们表示,必须在资本市场建立严格的重罚制度,通过对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作相应修改,进一步完善涉及资本市场的相关制度,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做好“顶层设计”,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从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近些年,中国股市的开放步伐不断加大,沪港通、深港通使中国股市和海外资本市场开始联通,A股“入摩”也扩大了中国股市的影响力。更要者,从去年开始,中国股市和全球市场也形成了“律动”,凸显中国资本市场不再封闭、孤立。

然而,中国资本市场依然需要正本清源的全方位治理。长期形成的资本任性、惯性逐利,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些垃圾股还在股市苟延残喘;有些上市企业还存在着投机思维,期望通过违规操作、财务造假、信息虚报的方式,制造股市混乱,让投资者利益受损。更糟糕的是,正是因为这些违规资本的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不真实,也推升了资本市场的异常,损害了合规合法上市企业的利益,导致资本市场小道消息盛行,从而让资本市场全市场——从券商到上市企业再到投资者,弥漫着投机取巧的氛围。

如何铲除股市里的害群之马,如何肃清资本市场的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虚假乱象,首先要从源头抓起,即完善法制环境,提升法治水平。资本市场的法制体系是有的,如已有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但是上述三法,立法较早,且相关法制条文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因此,上述三法构筑的法制体系,很难形成规范资本市场的法制环境。法制不完善,法治就会打折扣,缺乏法治刚性约束的资本就会任性嚣张。

此外,上述三法对违规资本的处罚缺乏足够力度。违法成本的低廉,使得资本为了更多逐利而前赴后继地违法违规。资本市场的欺诈行为,获得的利益与付出的代价并不匹配,利益远远大于代价,资本贪婪的逐利本性就会释放,不知节制。譬如,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太低,难以遏止虚假信息披露的乱象。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表示,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他还建议,应该加大此类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调整60万元的罚款限额。

此外,现行刑法对资本市场所涉的罪名不仅种类少,而且犯罪要件表述也不完全,处罚较轻。而且在调查过程中也存在着取证难、举证难、时间长,最终导致判罚较轻,无法对资本市场的欺诈行为带来威慑作用。

要完善法制环境,亟需实现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三位一体”的法制升级,共同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补上法制环节处罚轻、少威慑的短板尴尬。同时,也要借鉴发达资本市场的法制经验,给资本市场提供一个全覆盖的法制空间。更重要的是,法制完善是基础,提升法治水平才是关键。

值得一提的是,重罚严处资本欺诈,法制和法治一个都不能少,但是理性投资也至关重要。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编辑:彭佶群
数字报
重罚资本欺诈,要法制完善也要提升法治水平
金羊网  作者:张敬伟  2019-03-15

股市“牛”起来,新一轮牛市周期来临还是又一季的“割韭菜”?

市场担忧自有道理,股市有涨跌周期不可怕,可怕的是股指周期总是回到原点;更可怕的是,股市中总是有查不完的欺诈事件,总会有“妖股”兴风作浪。

3月14日中国证券报报道,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顽疾,多位代表委员就解决这一问题建言献策。他们表示,必须在资本市场建立严格的重罚制度,通过对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作相应修改,进一步完善涉及资本市场的相关制度,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做好“顶层设计”,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从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近些年,中国股市的开放步伐不断加大,沪港通、深港通使中国股市和海外资本市场开始联通,A股“入摩”也扩大了中国股市的影响力。更要者,从去年开始,中国股市和全球市场也形成了“律动”,凸显中国资本市场不再封闭、孤立。

然而,中国资本市场依然需要正本清源的全方位治理。长期形成的资本任性、惯性逐利,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些垃圾股还在股市苟延残喘;有些上市企业还存在着投机思维,期望通过违规操作、财务造假、信息虚报的方式,制造股市混乱,让投资者利益受损。更糟糕的是,正是因为这些违规资本的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不真实,也推升了资本市场的异常,损害了合规合法上市企业的利益,导致资本市场小道消息盛行,从而让资本市场全市场——从券商到上市企业再到投资者,弥漫着投机取巧的氛围。

如何铲除股市里的害群之马,如何肃清资本市场的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虚假乱象,首先要从源头抓起,即完善法制环境,提升法治水平。资本市场的法制体系是有的,如已有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但是上述三法,立法较早,且相关法制条文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因此,上述三法构筑的法制体系,很难形成规范资本市场的法制环境。法制不完善,法治就会打折扣,缺乏法治刚性约束的资本就会任性嚣张。

此外,上述三法对违规资本的处罚缺乏足够力度。违法成本的低廉,使得资本为了更多逐利而前赴后继地违法违规。资本市场的欺诈行为,获得的利益与付出的代价并不匹配,利益远远大于代价,资本贪婪的逐利本性就会释放,不知节制。譬如,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太低,难以遏止虚假信息披露的乱象。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表示,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他还建议,应该加大此类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调整60万元的罚款限额。

此外,现行刑法对资本市场所涉的罪名不仅种类少,而且犯罪要件表述也不完全,处罚较轻。而且在调查过程中也存在着取证难、举证难、时间长,最终导致判罚较轻,无法对资本市场的欺诈行为带来威慑作用。

要完善法制环境,亟需实现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三位一体”的法制升级,共同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补上法制环节处罚轻、少威慑的短板尴尬。同时,也要借鉴发达资本市场的法制经验,给资本市场提供一个全覆盖的法制空间。更重要的是,法制完善是基础,提升法治水平才是关键。

值得一提的是,重罚严处资本欺诈,法制和法治一个都不能少,但是理性投资也至关重要。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编辑:彭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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