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法治支撑

来源:金羊网 作者:王石川 发表时间:2019-04-25 08:50

□王石川

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就此,多位委员呼吁:有关产权期满后如何续期,应作出明确。

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究竟如何续期,一向备受关注。尽管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坊间有不同解读,众说纷纭,令人莫衷一是,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所谓的自动续期应是免费续期,不预设条件的续期。

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可知,“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表述,意味着续期有续费可能。正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所称,在“自动续期”后面加上“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句话,这个条文的精神就是(续期)收费是个大原则。

孟子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早在2017年全国两会闭幕后,针对记者提到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李克强总理指出,有恒产者有恒心,国务院已经要求有关部门作了回应,就是可以续期,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一句“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给公众吃下定心丸。值得一提的是,李克强总理当时还表示:“我在这里强调,国务院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就不动产保护相关法律抓紧研究提出议案。”

此言不虚。事实上,此前,即2016年11月27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一定程度上,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费,确实关乎公众稳定预期,乃至关乎社会稳定。

一个案例是,3年前,浙江温州部分住宅2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但房屋所有权未到期。据报道,当业主在办理交易时,被告知土地续期需几十万手续费。消息甫一传出,舆论哗然,世人不安。后经相关部门会商,决定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一办法毕竟是过渡性处理,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的相关表述看,如何续费仍留下一个“尾巴”。

正因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建议,有关方面尽快拿出方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手续办理,续期费用的标准、缴纳和减免办法等,这样以便于在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王东明还认为,建议删除“行政法规”的表述,原因是,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缴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财税收支,影响广泛深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而不是行政法规。应该承认,删除“行政法规”既深孚民意,也契合法治精神。

至于明确续期费用的标准、缴纳和减免办法,也不无必要。但是对于民众来说,恐怕更需要的不是明确标准,而是直接续期,就如李克强总理所称的“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

一项报告指出,我国城市家庭的户均总资产规模161.7万元,家庭总资产配置中房产占比高达77.7%。换言之,对于城市中的大多数家庭来说,房产是最主要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解决好续期问题,民众就没有安定感;如果产生续费,或续费过高,民众或将不堪重负,这不仅影响基本的生活品质,也影响对未来的信心。

“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共识是奋进的动力”。产权被誉为“市场经济的基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不是简单的社会问题,而是关于人心向背的政治命题。从这个角度看,真正让“有恒产者有恒心”深入人心,就需要从法律上稳定人心,给公众强大的法治信心,而这正需立法者顺应时代潮流,顺应世道人心,带给公众充满法治精神的归属感和踏实感。

(作者是著名时事评论员)

编辑:宝厷
数字报
坚定“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法治支撑
金羊网  作者:王石川  2019-04-25

□王石川

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就此,多位委员呼吁:有关产权期满后如何续期,应作出明确。

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究竟如何续期,一向备受关注。尽管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坊间有不同解读,众说纷纭,令人莫衷一是,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所谓的自动续期应是免费续期,不预设条件的续期。

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可知,“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表述,意味着续期有续费可能。正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所称,在“自动续期”后面加上“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句话,这个条文的精神就是(续期)收费是个大原则。

孟子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早在2017年全国两会闭幕后,针对记者提到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李克强总理指出,有恒产者有恒心,国务院已经要求有关部门作了回应,就是可以续期,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一句“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给公众吃下定心丸。值得一提的是,李克强总理当时还表示:“我在这里强调,国务院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就不动产保护相关法律抓紧研究提出议案。”

此言不虚。事实上,此前,即2016年11月27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一定程度上,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费,确实关乎公众稳定预期,乃至关乎社会稳定。

一个案例是,3年前,浙江温州部分住宅2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但房屋所有权未到期。据报道,当业主在办理交易时,被告知土地续期需几十万手续费。消息甫一传出,舆论哗然,世人不安。后经相关部门会商,决定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一办法毕竟是过渡性处理,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的相关表述看,如何续费仍留下一个“尾巴”。

正因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建议,有关方面尽快拿出方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手续办理,续期费用的标准、缴纳和减免办法等,这样以便于在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王东明还认为,建议删除“行政法规”的表述,原因是,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缴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财税收支,影响广泛深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而不是行政法规。应该承认,删除“行政法规”既深孚民意,也契合法治精神。

至于明确续期费用的标准、缴纳和减免办法,也不无必要。但是对于民众来说,恐怕更需要的不是明确标准,而是直接续期,就如李克强总理所称的“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

一项报告指出,我国城市家庭的户均总资产规模161.7万元,家庭总资产配置中房产占比高达77.7%。换言之,对于城市中的大多数家庭来说,房产是最主要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解决好续期问题,民众就没有安定感;如果产生续费,或续费过高,民众或将不堪重负,这不仅影响基本的生活品质,也影响对未来的信心。

“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共识是奋进的动力”。产权被誉为“市场经济的基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不是简单的社会问题,而是关于人心向背的政治命题。从这个角度看,真正让“有恒产者有恒心”深入人心,就需要从法律上稳定人心,给公众强大的法治信心,而这正需立法者顺应时代潮流,顺应世道人心,带给公众充满法治精神的归属感和踏实感。

(作者是著名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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