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输错药,责任无法“代谢”

来源:金羊网 作者:张海英 发表时间:2019-06-03 09:58

□张海英

5月24日,南宁市民廖女士因为扁桃体发炎发高烧,到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进行诊治。在医院接受输液的时候,她的丈夫姚先生发现输液瓶上的名字不是廖女士的。6月1日,该医院总值班负责人赵医生确认医院在输液时的确存在失误,但表示药物可以代谢掉。(6月2日中国经济网)

近年来,医院给患者用错药的案例已发生过多起,幸亏多数没有引发严重后果。就上述案例来说,这个患者无疑是幸运的,遭遇输错药之后尚未出现不良后果。但是,无论是医院7天后才作出答复,还是医院方面的相关说法,都不能让人感到满意。

显然,输错药的责任完全在医院。按说,医院应该及时介入调查,给患者一个满意交代。但我们看到,医院答复从时间来说很滞后,从说法来看有大事化小之嫌疑,说什么“医疗上的这种失误,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要处理,患者需提交书面诉求”“可以代谢掉”等等。

处理责任人应该属于医院的自觉行为,但却要患者提交书面诉求,这是什么道理?难道说患者不按要求操作,这事儿就不了了之?即使输错的药物可以代谢掉,但医院的责任显然无法“代谢”掉,从这个角度来说,既然院方没有尽到责任,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医院之所以这么对待患者,既是因为不想承担过错责任,也是因为个体患者相对弱势。根本原因还在于,对于“发错药、打错针”等问题,相关制度缺乏明确而严厉的罚则。从司法实践来看,只有医院输错药给患者造成损失或者医疗事故后,患者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目前,只有上海等个别地方将医院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等“小事”视为医疗事故。在很多地方,如果医院输错药没有造成一级到四级医疗事故,医院一般不会严肃处理,既不会严肃处理责任人,也不会对患者进行赔偿。所以,输错药事件在各地并不鲜见。

笔者以为,只有进一步完善《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把医生、护士“发错药、打错针”明确写入专门法律,才能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只有把“输错药”写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才能倒逼医院履行管理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其实,医院输错药,不仅说明相关责任人责任心不强,也说明医院管理不严格。因此,有必要把输错药与医生、护士的奖金工资、资格证挂钩,同时还要与对医院的考核评价、财政补贴挂钩。

编辑: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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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输错药,责任无法“代谢”
金羊网  作者:张海英  2019-06-03

□张海英

5月24日,南宁市民廖女士因为扁桃体发炎发高烧,到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进行诊治。在医院接受输液的时候,她的丈夫姚先生发现输液瓶上的名字不是廖女士的。6月1日,该医院总值班负责人赵医生确认医院在输液时的确存在失误,但表示药物可以代谢掉。(6月2日中国经济网)

近年来,医院给患者用错药的案例已发生过多起,幸亏多数没有引发严重后果。就上述案例来说,这个患者无疑是幸运的,遭遇输错药之后尚未出现不良后果。但是,无论是医院7天后才作出答复,还是医院方面的相关说法,都不能让人感到满意。

显然,输错药的责任完全在医院。按说,医院应该及时介入调查,给患者一个满意交代。但我们看到,医院答复从时间来说很滞后,从说法来看有大事化小之嫌疑,说什么“医疗上的这种失误,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要处理,患者需提交书面诉求”“可以代谢掉”等等。

处理责任人应该属于医院的自觉行为,但却要患者提交书面诉求,这是什么道理?难道说患者不按要求操作,这事儿就不了了之?即使输错的药物可以代谢掉,但医院的责任显然无法“代谢”掉,从这个角度来说,既然院方没有尽到责任,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医院之所以这么对待患者,既是因为不想承担过错责任,也是因为个体患者相对弱势。根本原因还在于,对于“发错药、打错针”等问题,相关制度缺乏明确而严厉的罚则。从司法实践来看,只有医院输错药给患者造成损失或者医疗事故后,患者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目前,只有上海等个别地方将医院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等“小事”视为医疗事故。在很多地方,如果医院输错药没有造成一级到四级医疗事故,医院一般不会严肃处理,既不会严肃处理责任人,也不会对患者进行赔偿。所以,输错药事件在各地并不鲜见。

笔者以为,只有进一步完善《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把医生、护士“发错药、打错针”明确写入专门法律,才能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只有把“输错药”写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才能倒逼医院履行管理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其实,医院输错药,不仅说明相关责任人责任心不强,也说明医院管理不严格。因此,有必要把输错药与医生、护士的奖金工资、资格证挂钩,同时还要与对医院的考核评价、财政补贴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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