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农村居民受害人可获赔的“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从此将有较大幅度提升。《通知》打破了目前存在的城乡差异局面,明确了统一标准,实现了“一视同仁”。
所谓在民事诉讼中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城乡标准,实际也就是终结通俗说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该问题由来已久,并且一直伴随争议。道理很简单,按照城乡差异区分赔偿标准,实际上就是人为制造了城乡居民的人身权利隔阂,从权利平等的角度确实应该纠正。
这种差距到底有多大呢?有统计显示,根据广东现行的赔偿标准,同样的人身损害,城镇居民获赔,有可能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45倍和1.87倍。这种巨大的不平等,在客观上制造了赔偿上的不公,也为相关民事赔偿的处置工作增加了诸多矛盾和纠纷。
事实上,不只是广东,像最近就有媒体报道,继陕西省率先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后,安徽、江苏、贵州等地,也相继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可以预见,这种改革试点将会在更多地方得到推广,并逐步由试点走向正式确立。
当然,支撑这种改革方向的,不仅与越来越深入人心的权利平等观念有关,还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打破城乡二元户籍制的改革近年在不断推进有关。
对广东这样一个流动人口大省来说,推进城乡居民“同命同价”也有着非常现实的针对性。众所周知,广东拥有大量流动人口,他们中的一部分虽然户籍仍在农村,但是常年生活在城市,很多方面其实已经与城市居民没有本质区别,实现“同命同价”,实际是对现实情况的一种顺应。《通知》还明确,紧密结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当事人工作、生活实际,在确定相关标准时,坚持就高不就低的规则,最大限度弥补权利人的人身损害损失。
当然,如果从打破城乡“二元制”的角度来看,实现城乡居民“同命同价”仍只是开始,或者说只是做出一种示范。一方面,统一民事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毕竟只是较为极端情况下的权利保障划定底线,而要充分保障城乡居民的权利平等,更要从日常性的权利兜底入手,比如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真正让所有人享有实实在在的权利公平;另一方面,在制度层面,全面缩小城乡居民权利差别,打破“二元制”束缚已是大势所趋,如25日,中办、国办就发文明确要求,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户限制。既然城市落户限制都要加速取消,一些仍停留在司法等领域中的户籍“二元制”做法也理当尽快破除。民事赔偿实现“同命同价”,只不过是对此作出率先的回应。
必须承认,城乡“二元制”,包括“同命不同价”的权利落差,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确实有其客观现实。但当前,无论是社会平等观念的进步,还是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及相关改革的推进,都意味着建立在城乡“二元制”基础上的权利鸿沟,都到了必须弥补、也有条件弥补的关口。“同命同价”在这方面迈出了积极的一步,其他领域权利保障的平等化、公平化改革,也应该加速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