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近日,湖北黄冈市浠水县洗马镇的两名火神山医院建设者发帖称,回乡隔离被镇政府按150元/天的标准收取了4200元集中隔离费,引起舆论广泛关注。3月8日,浠水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通告称,收取隔离费行为是错误的,钱已返还,并向当事人道歉,涉事副镇长马某被免职。(上游新闻 3月8日)
作为“火神山医院建设者”的两名返乡人员,在返乡隔离后,竟然被当地镇政府收取了4200元的集中隔离费,站在“善待抗疫人员”角度,这种地方政府乱收隔离费的行为,无疑显得十分“扎眼”,令人寒心。这正像《人民日报》相关评论指出的,“善待平凡英雄,决不容好人寒心事件重演”,“那些为疫情防控付出心血的人,堪称平凡英雄,理应获得掌声和荣耀,而不是冷漠、歧视甚至刁难。”
其实,如果进一步聚焦“集中隔离费”收费名目本身,又会发现,即使不考虑被收费人员“火神山医院建设者”的特殊身份,这一收费的正当合理性,同样值得质疑。在疫情防控期间,那些从疫区回来的普通返乡人员,按当地政府要求进行集中隔离,不仅只是在履行一种义务,事实上同样也是在为疫情防控作贡献。这不仅是因为进行这种隔离,确实有助于“阻断疫情扩散传播”,而且还在于,在参与这种隔离的过程中,这些被隔离者同时也是付出了各种不菲代价和牺牲的,如牺牲了个人的自由、与家人的团聚、也牺牲了各种工作挣钱的机会。在这种“隔离也是做贡献”的语境下,让这些其实已经因隔离而做出牺牲的被隔离者,再“雪上加霜”式地为相关隔离费用埋单,完全“食宿自理”,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事实上,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这意味着,像隔离期间食宿这样的“生活保障”费用和相应经费,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其实原本就是理应由相关地方政府提供保障的,根本不该由被隔离者个人自理。
也就是说,无论从合理性还是合法性角度,也无论是针对“火神山建设者”等抗疫人员,还是其他普通返乡人员,像集中隔离费这样的收费,其实都是说不通、站不住脚的,不仅缺乏善待为防疫做贡献者的善意,也缺乏应有的合法性,不仅“于法无据”,甚至已涉嫌违法。
遗憾的是,尽管缺乏合理合法性,但类似“集中隔离费”这样的收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却一直有所耳闻,如据此前媒体报道,陕西靖边、河南光山等地,就都曾发生过隔离者被收取高标准隔离费的现象。而在湖北黄冈市浠水县,集中隔离费事实上同样也依据当地政府相关政策收取的。如据浠水县政府官网显示,2月23日,浠水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第24号通告载明,省外和省内回浠人员隔离费用,全部自理。这意味着,虽然“火神山建设者被收隔离费”事件,在舆论关注下,已被认定为错误,收费也已返还;但按上述地方政策,这一针对返乡人员的“全部自理”的隔离收费,事实上仍然存在。
因此,对于“火神山建设者被收隔离费”事件,不能仅止于简单的个案纠错、返还,还应进一步站在依法防控高度,检讨并纠正上述收取隔离费的地方政府“土政策”,确保对所有被隔离人员都不收取隔离费,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严格落实“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