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评论员 温建敏
“今天才知道,虐童罪只适合监护人?”
全国人大代表王静成建议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这个话题很快冲上热搜。
王静成认为,尽管刑法对虐童行为有所惩治,但还存在问题,包括适用主体对象太窄,对“虐待行为”的法律性定义不明晰,入罪门槛过高——需构成情节恶劣等,很多虐童案并非是监护人所犯,而是监护人、看护人的朋友、邻居等熟人,而他们并不是上述虐待罪名的适用主体。
王静成的建议开启了很多网友的痛苦回忆:被坏叔叔坏阿姨坏哥哥殴打、恐吓、谩骂等虐待行为一下子浮现在眼前,而这些行为大多数没有得到惩治,甚至不为人知。
“痛苦的记忆潜藏在他们的大脑中,在被虐待过程中反抗的紧张、恐惧,甚至有气味、声音的创伤性记忆,会在他成年后的某一天,像潮水般忽然回溯。”国外一个研究报告的描述,与今天围观的部分网络情绪惊人地相一致。
“儿童成长发育期间,也是最脆弱的生长期,即使是行为人眼中轻微的伤害,对儿童也可能是严重损害。倘若对于儿童的虐待行为一定要达到‘情节恶劣’,则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甚至会影响儿童的一生。”王静成表示。
美国心理学会旗下的《心理科学》研究指出,童年遭受过霸凌虐待的男性,成年后吸烟、肥胖以及罹患心脏病、中风、高血压的几率都会增加。除生理伤害外,受虐儿童的智力和语言能力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还可能产生应激障碍、抑郁症、心理扭曲等心理问题,情绪变得更加偏执和易怒,攻击性增强,将来还有可能变成暴力的施加者。
目前,刑法中规制虐童犯罪的主要罪名是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前者适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后者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适用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托幼机构人员,存在犯罪主体对象太窄,入罪门槛过高的情况。
“谁的幼年没有碰上过几个人渣?”在很多大人眼里也许后果不算严重的虐待行为,却是很多人终身难以去除的阴影,有必要上升到法律高度予以规范。
在文明和法治社会里,法律的作用不光是惩治犯罪,更起到预防和震慑的作用。完善“虐童罪”,不应该只是浮光一现的热点,而应成为守护晴朗童年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