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7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开展专题询问。省发改委主任葛长伟表示,广东将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对发现的“新官不理旧事”“不践诺履约”等政务失信问题及时推动整改落实,同时将会深化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下一步广东会以法治环境建设为抓手探索粤港澳三地的对接,强化政务诚信建设法制保障。
建设诚信社会,政务诚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广东将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并强化政务诚信建设法制保障,其实就是为政务诚信构建制度“硬约束”。
在近几年的营商环境优化行动中,针对政务诚信问题,广东也推出了诸多针对性举措——如出台了《广东省加强政务系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开展了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2019年以来,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和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工作;从2018年起将政务诚信建设情况纳入省级机关绩效考核。但正如相关部门负责人所指出的,政务诚信的法制保障还有待强化。
应该看到,相较于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问题,政务诚信问题不仅对社会的影响更大,也远非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问题,更直接关系到政府公信乃至公权力的运行。因此,对政务诚信再怎么重视都不为过,对之辅以明确的法律约束,才能产生足够的治理效力。
比如,有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就直言,虽然省人大常委会已经针对政务诚信出台了相关的决定,但目前仍存在一些基层政府及部门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订立的合同未能如约履行。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有政务诚信规范机制的“牙齿”不够锋利,未能展现出足够的威慑力。推动政务诚信立法,强化政务诚信建设法制保障,就是要弥补政务诚信“硬约束”的不足。
当然,立法具体如何推进,也需要审慎拿捏。比如政务失信,虽然表面上说的是政府的诚信问题,但是其责任划定,实际还是要落到具体的责任者头上,否则就很有可能导致责任虚化,从而弱化政务失信的代价。这方面需要引以为戒的是,近些年有不少地方政府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规,这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但从实际执行来看并不乐观。因此,政务诚信立法,对于失信责任追究和惩罚,必须严格落实到责任人,方能产生足够的倒逼和惩戒作用。
相较于其他地区,广东的政务诚信构建,其实是有比较优势的。这不仅表现在,广东既有的制度建设已经走在不少地方的前面,更是因为在粤港澳大湾区的背景下,广东可以很便利地参照香港等地的有效经验,乃至向国际化标准看齐。事实上,这也是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下一步广东会以法治环境建设为抓手,探索粤港澳三地的对接,强化政务诚信建设法制保障”,这一点无疑值得期待。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广东在这方面也完全有条件做好探路者。
客观说,“新官不理旧事”、政府“不践诺履约”,这些现象的出现确实有较为复杂的现实原因,对其治理也必须有系统性地推进,很难通过某一个方面的约束就能够完全改善。但是,政务诚信立法,必定是其中绕不开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