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评线】金羊网评:补上体制机制性短板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金羊网 作者:金谷明 发表时间:2021-03-09 09:17
金羊网  作者:金谷明  2021-03-09
相关执法司法机关正持续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不会改变。

今年两会,资本市场的一线监管者,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带来两个建议;一是建议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二是建议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提交两份建议,分别是《关于构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机制的建议》和《关于修订、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牌管理的建议》。

他们的建议均涉及资本市场的执法和违法赔偿等热点话题,颇受关注。

王建军提出两点建议:第一,修改预算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文。建议在预算法第56条及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第14条分别增加1款:“政府的罚没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暂缓入库。已经缴入国库的,应当予以回拨。”

这个建议是具体的细化到了实操层面的立法,上述条文修改,为暂缓入库、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机制在国库管理层面落地提供法律依据。

王建军的第二点建议是,由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规定暂缓入库和财政回拨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的合理期间以及相应资金监管、分配等内容,便于实践操作。

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出台以来,就确立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220条再次明确这一原则。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这个原则的落实还有待推进,关键就在于配套制度不完善,王建军提出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因此着实具有现实意义。

新《证券法》第22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正如王建军所指出的,从法理而言,证券市场中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典型违法行为,虽然具体违法形式存在差异,但其共同本质都是通过欺诈等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所得通常直接来源于受害人损失的财产,这些财产本应返还给受害人,这是公平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

张野则建议,构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机制,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按照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证券公司、服务机构的顺序判定承担责任;允许人民法院按照前述的责任顺序,将未被起诉的顺位在前的责任主体列为被告,切实追究主要责任人;依据各个主体的违法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与虚假陈述所致损失的因果关系大小,明确判定各个主体的赔偿责任比例。

去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在中央层面审议通过关于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在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是第一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有序、诚信自律的资本市场良好生态,打造“升级版”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已经提上日程。

当下市场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复杂,证券违法活动手法不断翻新,集团化、组织化趋势明显,案件查处难度不断加大,加强证券执法司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还面临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从更高层面来提升对“零容忍”的重视程度和落地执行,王建军和张野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实操意义。

来自监管部门的信息表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正持续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不会改变,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净化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前景可期。

(金羊网文/羊城晚报评论员 金谷明)

编辑: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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