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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戴先任 图/春鸣
手机铃声必须使用统一音乐,否则就要被扣除绩效工资;员工上厕所有时间限制,短时间内连续上厕所要被罚款;员工因为疫情防控拒绝参加同事的生日聚会被单位罚款甚至开除……这一幕幕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例,就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一些企业的“家规”已经明显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8月17日《法治日报》)
企业有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权利,制定企业“家规”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企业制定“家规”的前提是依法,企业要守好权力边界。制定违法“土规定”的企业蛮横专制,公然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大惩治力度,同时还要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帮助劳动者维权。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对企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识破,勇于维权,让“任性”企业付出应有代价。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制定“家规”,就有必要聘请法律团队或请法务人员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确保合法性。
总之,企业制定“家规”也不能搞“一言堂”,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