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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马涤明 图/春鸣
8月30日,云南昆明。男子徐先生发视频爆料称,买到了生产日期为9月5日的“早产月饼”。徐先生称,月饼是27日买的,发现后就不敢吃了。厂家回应称,系日期印错,已答应赔款,该批次月饼已全部封存不再售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和罚款处理。(9月1日《北京青年报》)
早在2005年,新华网就曾报道过发生在海南省的“早产月饼”事件,厂家相关人员称,“早产”月饼在业内已不是秘密。由于月饼消费旺季较为集中,厂家在旺季很难满足需求,所以一些厂家提前制作月饼,并在月饼上标上虚假的生产日期。
此事中,对于“9天后的月饼”,厂家称“系日期印错”。生产日期标注的管理与操作,应是食品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一环,如果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在正常运作,就不该出现这种低级错误。
虽说,近年来食品安全形势渐好,监管力度越来越大,但“早产月饼”似乎仍是中秋节前的一个“保留性节目”,网友戏称“月饼急着过中秋”。
以往曝光的“早产月饼”事件,涉事企业都被立案查处,但最终多以罚款了事。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包括“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如果某些月饼生产企业标注虚假日期已经是一种惯性动作,监管执法上有必要对其顶格处罚,以震慑整个行业,使之被迫抛弃所谓“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