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菜四次”判刑半年 应多加阐释廓清公众疑虑

来源:金羊网 作者:史洪举 发表时间:2021-11-26 06:36
金羊网  作者:史洪举  2021-11-26
所谓的“偷菜”行为,可能只属于道德评价的范畴,或者是不文明行为,至多属于治安违法,尚未上升到刑事犯罪程度。

□史洪举

近日,广西桂林市灵川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毛某多次到别人的菜地里盗取蔬菜,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毛某三次来到被害人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在实施盗窃后,其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共获利8元。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还到另一名被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点的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法院认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决。(11月25日澎湃新闻)

毛某因为3次偷割他人韭菜,1次偷摘他人青豆,被判处六个月刑罚,并处罚金1000元,这样的事情并不多见。显然,偷菜行为不仅不道德,甚至已经违反法律,受到惩处理所应当。不过,从一般认知层面看,这一判决容易让公众产生是否“过重”的疑问。

在不少人看来,自己辛辛苦苦施肥浇水种植的蔬菜如被他人偷割,难免气愤。也希望这些“小偷小摸”被抓到,自己的损失得以赔偿,甚至希望有关部门处罚这些“小偷小摸”以维护社会治安。

严格照搬法律的话,这样的多次偷盗确实构成犯罪。如根据《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于“偷菜四次”的毛某而言,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底是过重还是量刑恰当?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一次性盗窃财物在3000元到5000元的,构成盗窃罪。同时,为了解决多次盗窃,但每次盗窃财物数额均不大,社会危害却比较大的“惯偷”现象,对于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也以盗窃罪论处。

但是,实践中如何把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需要结合社会常识、公众的价值判断、人们的日常行为方式,以及“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加以判定。譬如,每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00元左右,二年内盗窃三次的,以盗窃罪论处,显然不会引起公众疑惑。

然而,偷割韭菜,偷摘青豆的行为,即便多次实施,在多数人看来,也未必是偷盗,而是“占便宜”“贪小利”。虽然,这种行为不道德、不文明,但在不少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中,并不属于偷盗行为。加之现实生活中,类似的“占便宜”现象并不在小数,从果园、菜地路过时,摘点水果、蔬菜,占一些公家便宜,这些可能也是不少人的经历。

也即,所谓的“偷菜”行为,可能只属于道德评价的范畴,或者是不文明行为,至多属于治安违法,尚未上升到刑事犯罪程度。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刑法应保持谦抑性,主要打击那些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对普通违法不宜动辄上刑。再者,刑法总则中也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表述。对于这种犯罪金额极其微小的“偷菜”行为,以刑罚处罚之,难免会让公众产生疑问。当然,涉事司法机关也可对该案多加阐释,以廓清公众疑虑,避免让人产生法律严苛的误解。

(作者是司法界人士)

编辑: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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