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星容 叶秀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当前,社会经济在数字时代洪流中迅猛发展,而作为法律框架关键支柱的经济法,同样肩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法学中一直归属于经济法学教学纲要的范围。虽然中国人大网2023年11月发布的《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9件)》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归为“民法商法”项下,但也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应归属社会法范畴。不能否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经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应当被充分激活,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坚实盾牌,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以消费者为中心,逐步迈向法治化、民主化的新高度。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往往被简化为一般民事主体间的普通关系,忽视了其特有的经济属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广泛性,未能全面体现该法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义方面的深远意义。因此,在经济法典的编纂进程中,重新审视并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更有效调节瞬息万变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经营平台之间的关系,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法律实施的困境
经济法是体现对经济关系综合治理要求的部门法。当前经济法学研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用民法的理念解释经济法的具体法律、法规和制度。其中一个典型代表就是:民法理念与制度遏制也限制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的实现。公私法方面的性质差异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的最主要区别。立法上缺少一部包含全部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系统完整规范的《经济法典》,导致经济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缺位现象,也是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的重要原因。市场交易发生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电商平台之间,经济立法中必须着力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电商平台之间的协调、冲突问题,侧重于维护保障消费者权益。通过经济法法典化进一步保障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更大程度地激发市场有效运行潜能,提升活跃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定位模糊的现状,也可以在经济法法典化时进行完善,并在一定程度上与民商法区别开来。
数字经济视域下,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传统产业不断纵深融合的产物便是新业态的出现和到来。当中,“互联网+”以重要的方式存在。 “互联网+消费”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与传统消费不同:一是交易媒介的差异。传统消费发生在线下实体柜台;而“互联网+消费”主要是在线上,需要通过互联网虚拟平台,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可能更加明显。二是付款方式的差异。传统消费行为采取线下当面交易,“互联网+消费”则需要使用互联网进行线上交易支付。而经济法的法典化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新业态规定的缺失进行补充,如对新业态有关主体、行为确立明确的概念,明确权利义务、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纳入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等。
经济法法典化的价值与意义
“规范集中,方便找法”是经济法法典化最重要的功能。通过统一和标准化的法律文本,对法律术语和定义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确保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本部门同位法之间在表述上和原则上的一致,可以推动经济法的规范化和适用性,让司法效率得到有效提升。一旦制定经济法法典,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点会得到强调和呈现。因为法典提供的就是统一的、基本的遵循规范模板,诸如经济法的分散、部分矛盾、缺乏存在感等状态也会随着《经济法典》的面世而消除。法典作为最基本的裁判规则,有关案件发生时,法官首先应该从经济法法典中援引裁判依据,极大地解决法官找法困难、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法典能够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规则的规范性和普遍性,解决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不统一、不一致的问题,保障公正司法。
当前国家经济法立法各自分散,导致在学术研究、法律学习、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完整地把握和有效运用。在填补《经济法典》“总则”的空白、又为其分则提供法理支撑的创造性研究中,不得不提到2021年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山大学程信和教授对《经济法典》“总则”的研究。他原创性地提出“总则”编的基本思路,并对《经济法典》“分则”的研究也创新性地设计出“横轴—纵轴”运行图,从五个维度出发展示了经济法分则的设计思路。从上述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发展应当坚持系统观念,要用发展的观点而不是静止的观念看待社会现实,要全面系统、普遍联系地研究而不能片面零散、单一孤立地对待和探讨。经济法法典化更能为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高效运转,为市场经济法治化添砖加瓦。
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之下,民法与经济法是市场法治化依靠的主要两大支柱和重要支撑。民法经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法”,但是由于其私法属性,注定无法单独作为保障国民经济运行的规则。经济法法典化的出现和发展刚好适时地弥补了这点不足。汇集了无数人心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问世。如果有一部法典化的经济法与民法典共同发力,我国国民经济在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将得到更好解决,在要求高水平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在处理效率和质量上将得到质的飞跃。
在经济法法典化推进过程中,必然要清除并补充经济法当前存在的理论上不够成熟的观点、尚未形成独特的相关概念范畴的话语体系、立法上较为零散不集中、未能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等缺陷。在发扬闪光点、补齐短板、系统化以后,法典化的经济法与民法典乃至于其他部门法则不再交叉重复,而是可以更加系统且有针对性地调整经济关系、解决经济问题,部门法之间形成合力,实现更高效的治国理政。
作者简介:潘星容,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广东省法学会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叶秀珍,南雄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一级警员
基金项目:2022年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星珍娜——社交电商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号:202211540008S);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共建项目“国际关系与法学双重视角下RCEP争端解决机制实证研究(GD23XHQ01)”;广东省委教育工委高校“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建设项目“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教工第一党支部书记工作室”(粤教工委组函【20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