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星容 黄家蓝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纵观全球,国际上存在众多涉外纠纷解决机制及机构,特别是以新加坡国际法庭为代表的一些涉外纠纷解决机构,在运行模式、管辖权设置、法官任免、证据规则和裁判的执行依据等若干方面都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提供了不少参考经验。即使存在法系不同、商业习惯不同等问题,但在全球化的浪潮之中,国际商事经济发展的趋势是一致的。“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无疑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完善。
201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分别位于深圳和西安。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专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常设审判机构,国际商事法庭在诸多方面取得了创新和突破,同时在运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及挑战。下文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优势与创新
(一)“一站式”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
一是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转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选择方式多元化,给当事人以更多解决纠纷方式选择。三是中外专家齐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促进协调解决各方当事人在不同法律体系背景下产生的矛盾。四是高效。在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直接进行质证,此举为纠纷解决大大节省了时间和诉讼费用等。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人民法院致力于为沿线国家与地区提供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一站式”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
我国“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是吸收了境外丰富且优秀的纠纷解决模式经验并与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相结合的成果。该机制最明显的创新之处在于“一站式”争端解决机制中融入了商事调解机制。调解被西方学者称为“东方经验”,在中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之中,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都发挥着解决矛盾与纠纷的重要作用。我国国际商事法庭除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调解外,同时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作为商事纠纷的解决机构,达到尊重当事人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审前调解机制在该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发挥了缓和双方矛盾、以意思自治的方式取代司法强制措施的功能,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逐渐使得“东方经验”成为中国司法在国际上一张闪亮的名片。
二、机制运行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一)一审终局
由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案件,采用了一审终局制度。该制度能提高诉讼效率,加快结案的进度。在以协议管辖为主,以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或管辖权转移为补充的情况下(如产生管辖权移送等情形),将会由原来二审终审变更为一审终局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纠纷当事人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和案外人则因不存在更高级法院而直接丧失执行异议的复议申请权和执行异议之诉的上诉权。虽然笔者肯定一审终局制度大大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但由于程序问题产生的漏洞仍值得关注。对此,笔者建议在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管辖的情况下,最高院应对下级高院移送管辖或者管辖权移送的审查程序更为严格,并且分析受理该案件的必要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异议权,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二)完善法庭机构设置
虽说仲裁机构与调解机构以往承办案件数量多、办案经验丰富,但我国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出发点在于处理我国与境外商事主体的商事纠纷。仲裁机构与调解机构如果仅存在于我国境内,是不足以解决大量的国际商事纠纷的,同时,也不一定能完全符合当事人的挑选要求。故在全球化不断加快的进展下,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在未来必须拓展相应的仲裁机构与调解机构。
另外,国际商事法庭的人员设置也应该有所改变。因我国未有统一的涉外法律制度,在此方面仍未能突破我国原有的法律程序。新加坡商事法庭由33位法官组成,其中12名法官为外籍法官,可见其法官任职是允许突破本国国籍要求的。这样能更好凸显其国际性,以应对更多外方当事人,从而提升法律服务质量。这样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三)准据法的查明
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会出现查明外国法的责任模糊、不能查明的认定、法律专家意见不一等问题,致使诉讼效率大大降低。目前我国虽出现不少高校组织建立的外国法研究中心,但仍未构建外国法律专家库,故对于该途径查明的外国法的真实性也欠缺有效方式核实。因此,查明准据法的标准仍需细化,例如明确对需要提交准据法的相关文件清单等。同时明确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确保该机构的中立性,防止出现偏袒一方当事人的状况。而对于中外法律专家途径,可参考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的做法,成立中外法律专家团队或机构,集齐来自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权威法律专家,为准据法的查明提供有力且权威的法律意见,这样不仅能为我国法院查明外国法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从而确保审理过程的有效进行,而且能为中外法律交流和学习提供新的途径。
(四)裁判的执行问题
目前,国际社会仍未有任何规范国内法院判决能全球流通的国际统一法律制度,对于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类型也有诸多限制。再者,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到各国的司法主权,如今世界部分地区局势紧张,对于其司法主权仍存在较多争议之处。我国仍需为我国裁判判决能在其他国家及地区予以承认与执行作出更多的沟通和协商。笔者对此的建议是,要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制定,并且应主动作出表率承认与执行相应条约。裁判文书的承认与执行是争端解决的最终结果,同时也是纠纷解决的必然要求。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改善裁判文书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能吸引更多国家与地区选择我国国际商事法庭。
(五)完善信息化平台构建
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离不开信息化建设。在全球化趋势日益增强的大背景下,发挥在线纠纷解决的优势,构建信息化平台,有利于让来自世界各地的当事人在平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交换相应的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信息化平台可构建中外法律信息库,衔接各国法律资讯,为法庭工作提供查询和交流。再者,信息化时代带来的另一个关键词是“透明化”,利用网络方式打造信息化平台,促进司法公开与透明。司法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公开是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重要途径,加大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力度。因此,搭建国际商事法庭及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的全球化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在线咨询或解决纠纷的服务平台,促进信息化高效化透明化,不仅是“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也是国际商事法庭成为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力竞争者的重要手段。
作者简介:潘星容,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黄家蓝,广州粤政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编辑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共建项目“国际关系与法学双重视角下RCEP争端解决机制实证研究(GD23XHQ01)”;广东省委教育工委高校“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建设项目“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教工第一党支部书记工作室”(粤教工委组函【20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