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修订的《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严的基调和问题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划清责任“红线”,为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提供了遵循。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在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当下,保护生态环境,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已然迫在眉睫。《办法》再次修订印发,旨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既体现出治理生态环境的强烈决心和信心,也倒逼责任意识。
有权须有责,权力必须与责任对等。如果有权无责或是权大责小,无疑都是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办法》对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拓宽适用对象、细化完善责任追究情形、改进责任追究方式和机制等进行了修订。特别对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重点对4类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情形作了细化完善。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联动追责、主体追责等,将追责形成一个闭环链,必然会对各级决策者起到威慑警示与政绩导向作用。
生态环境损害的出现,最主要问题来源于部分地方领导干部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所带来所致。部分领导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足,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停留在口头上、文字里,没有落实到行动里、决策中。追责,无异于各级领导干部头上戴上紧箍咒,将权力纳入制度笼子的有力补充。至少可以杜绝部分领导干部做决策时只考虑眼前利益,忽略法治观念,对后果估计不足,随意性过大,让决策更加审慎、行为更加规范,经得起历史考验,规避调动或离职拍拍屁股走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它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而是要切实成为领导干部铭记于心的行为规范。生态“新标尺”倒逼责任意识,要在发展理念上摒弃“重经济增长、轻生态建设”倾向;遏制“打擦边球”,心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政绩考核中把资源、环境、生态等看作可有可无、可大可小的软指标;杜绝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投入多、见效慢、效果不如经济发展来得“实在”,而把生态文明建设置于脑后等等如是,让生态政绩考核成为政绩“硬杠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任务艰巨,难度颇大,而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并非一蹴而就。但笔者以为,只要从领导干部到民众,所有的人都能意识到,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无人能置之度外;只要通过加大生态政绩考核比重并加以落实,就能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氛围,切实履行好呵护环境的责任,定能扭转一些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的冲动。(鱼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