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亮剑“骨灰房”守住居住伦理底线

来源:金羊评论 作者:何勇海 发表时间:2026-04-06 23:32
金羊评论  作者:何勇海  2026-04-06
各地必须旗帜鲜明地对“骨灰房”说“不”。

窗户被红砖封死,平时几乎没人居住,只有清明祭扫时才有人出入……过去几年,江苏、河北、广东等地被曝出现所谓“骨灰房”,一些业主发现,个别邻居疑似改造商品住宅,专门用于存放骨灰盒,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公序良俗、住宅属性等问题的担忧和争议。如今,这一灰色地带迎来了明确约束。3月30日,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4月5日中国新闻周刊微信公众号)   

看上去是一套普通商品房,里面却“住”着骨灰盒,许多人想想那个场景,恐怕都会感到瘆得慌,住在存在一定比例“骨灰房”的小区,很难不产生心理负担,这无关封建迷信,而是关乎居住的舒适与否;而且,“骨灰房”可能对小区房价造成一定影响;此外,往往长时间无人管理,可能存在小区治理难题,加上逢年过节时祭拜烧纸、点燃香烛,会污染环境,也会存在安全隐患。

那么,商品房能否专门用于安置骨灰盒并祭奠?回答是否定的。一者,从商品房角度说,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很显然,个人购买商品房专门存放死者骨灰,就是将住房的“居住”用途改变为“丧葬”用途,违反了相关规定。

二者,从公序良俗角度说,个人购买商品房专门存放死者骨灰,也明显违背了我国《民法典》提出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公序良俗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在我国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中,骨灰是一种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墓穴才是逝者安息的场所,把商品房私自改成“骨灰房”,在道德层面上违背了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期待。

三者,从殡葬活动角度说,我国《殡葬管理条例》早就明确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此次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更是明确规定: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我国《民法典》还提出了“相邻权”,依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尽管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但他对其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必须以不影响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为前提。变商品房为“骨灰房”,就涉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相邻邻居甚至同一小区业主的“相邻权”。

因此,各地必须旗帜鲜明地对“骨灰房”说“不”。鉴于业主将房屋用作“骨灰房”很难被发现,各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排查这类情况,并上报至社区责令整改;若对方不承认或不愿整改,小区业主可联合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用途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严管销售行为,要求销售人员明确告知住宅购买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能在得知意图后,还推荐相关小区。

有法律人士还介绍,若销售人员明知购房目的是安放骨灰盒仍然出售,或暗示购房后可安放骨灰盒,若开发商有针对性地建设造型独特的小面积商品房,专门用于给购房人安放亲属骨灰,即便以住宅名义对外出售,仍涉嫌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故对这些情况,各地应出台有明确措施予以约束。而公墓建设相对滞后、服务跟不上,价格高企、让人买不起,这种局面应尽快予以扭转,这是另外一个深层问题。

编辑:杨浩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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